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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競賽方式:
(一)採 3  階段方式進行:
      1.第 1  階段(審圖):報名時繳交設計圖等文件,由裁判團召開
        審查會議,擇優錄取 10 人。
      2.第 2  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 5  人。
      3.第 3  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
(二)選手於競賽時採用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
      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三)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