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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運用行動通訊軟體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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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第三點所定補助,應於前點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資料,
    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
    期之方式提出申請,因可歸責於工會之事由,致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
    ,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