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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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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
        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2.第 2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3.第 3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4.第 4  名:獎狀 1  幀。
        5.第 5  名:獎狀 1  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對技能競賽熱心
        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
        ,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主辦單位頒給其提名單
        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1  幀。
  (四)每職類於競賽結束及評分後,立即公告英雄榜並舉行頒獎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