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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8  年 2  月 14 日止),經由提名單
      位推薦得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每 1  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1
        組。
      2.機關(構)、團體、公司、行號(商號)及廠商提名者,須加附
        提名單位投加之勞保證明資料(個人勞保明細表影印本),或漁
        民、農民、軍人保險卡影印本。若為受僱於僱用勞工 4  人以下
        公司、行號之員工,投保於職業工會者,須由服務單位出具服務
        證明,並檢附職業工會之投保證明作為佐證資料。另參加公保者
        ,檢附公務人員服務證明影本。以上證明所載之工作年資須累計
        達 3  年以上。
      3.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