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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二百十六小
      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學分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
      6.刮痧與拔罐調理。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四學分
      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
      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
      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之證明。
(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五)前一年度報檢本職類,經審查符合申請檢定資格。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