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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
      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
      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
      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正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
      術員相關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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