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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提送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
    行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
      登記於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
      定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加入國術會、國武術會
      、國術損傷等協會,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
      拿人員,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五)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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