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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補助內容:
(一)勞動志工服務項目:地方政府運用勞動志工協助辦理下列服務項目
      ,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1.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依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提供在職、失業勞工及身心障礙勞工等勞動法令措施之臨櫃及
        電話諮詢,包括:勞資爭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團體組織、
        教育休閒、福利服務、就業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
      2.勞動事務協助服務:協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單位民眾接待、走動
        式引導、勞資爭議調解、就業輔導、弱勢勞工電話關懷、電話轉
        接、場地租借、場所維護清潔及相關行政資料整理及建檔等工作
        。
      3.弱勢勞工家庭訪視服務:派請勞動志工協助關懷訪視及追蹤遭遇
        職業災害、重大災害、失業、身障等弱勢勞工。
      4.重大天然災害出勤服務:於重大災害後,動員當地勞動志工進行
        災區服務台或安置據點輪值服務、物資整理、搬運發放、災區勞
        工訪視或相關津貼申請之協助。
      5.其他支援勞動法令宣導、研習訓練及休閒活動等勞動事務相關活
        動。
(二)補助項目:
      1.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費用:辦理勞動志工特殊或成長訓練,
        以利勞動志工持續吸收最新法令及行政措施資訊,培育優質勞動
        志工。
      2.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之費用:配合本部勞動政策,
        辦理全國勞動志願服務團隊幹部研習、座談會,或針對專案服務
        辦理聯繫會報,加強溝通相關知能及團隊間觀摩交流。
      3.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之費用:對於所轄勞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保障勞動志工輪值服務時及往來途中之人身安全。
      4.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之費用:針對勞動志工提供勞工服務中心
        輪值服務或協助勞工家庭訪視服務者,給予誤餐費或交通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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