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 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地方政府應備文,並檢具本 計畫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