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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7
七、雇主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
    性防護衣物進行相關作業者,應將其依第 5  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
    險等級提升一級,並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雇主依第 5  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除有緊急
    救援之需要外,不得使勞工從事前項所定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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