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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
    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第五點規定,增訂值日(夜)津貼,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
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之規定,以加強勞工值日(夜)之權益保障。例如:勞工於一
百零八年某月某日值日(夜)十小時,雇主給付之值日(夜)津貼,宜不低於新臺幣
二萬三千一百元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十小時之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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