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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3
三、本要點之獎勵認定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資格者,得分二階段申
      請本要點獎勵:
      1.第一階段:新成立之工會得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十萬元。
      2.第二階段:領取前款獎勵後,自成立日期起二年內,會員人數達
        組織範圍可加入工會人數之半數以上者,得再向本部申請獎勵;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且經所輔導或協助之工會
      於申請前款第一階段獎勵時,於申請書中載明在案者,得向本部申
      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每年度以三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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