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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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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申請第一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2)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申請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二)。
 (5)發起人切結書(附件三)。
 (6)申請第一階段獎勵之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應檢附其會員為受僱勞
      工之相關證明;申請第二階段獎勵之工會,應檢附會員人數達組織
      範圍人數半數以上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