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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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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併同申
    請第一類第一階段獎勵工會之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獎勵申請書(附件四)。
 (2)工會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並應檢附章程。
 (3)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申請獎勵金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