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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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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申請期限:
(一)申請第一類獎勵者:
      1.第一階段:應於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2.第二階段:應於成立日期滿二年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二)申請第二類獎勵者:應於受協助或輔導工會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
      前申請。
    依據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
    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