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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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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會或人民團體之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其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
    )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必要時,本部得限定期限通知其檢具領據辦
    理核撥。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獎勵單位之名稱、受獎勵金額、銀行帳戶戶名、帳
    號(含銀行代號),由受獎勵單位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等三
    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獎勵單位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
    得由受獎勵單位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件五 收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