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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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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
    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1)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2)未於本部限定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
 (3)意圖領取獎勵,而成立工會或輔導、協助工會成立。
 (4)不符工會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
 (5)其他與本要點之規定或目的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
    勵金;未返還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