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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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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提供實習單位為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二名、職業安全組二名、
    職災勞工保護組二名、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五名、中區職業安全衛
    生中心五名及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五名,其受理名額視業務狀況調
    整,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公布本署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