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9
九、實習學生不得遲到早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請假時數不得列
    入實習時數計算,請假時數逾實習總時數之十分之一(二十小時)者
    終止其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