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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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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時,應依前點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仲裁案件資
    料通知第二點所定對象,向本部申請獎勵。
    依前項規定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於前項
    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
    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
    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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