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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12
十二、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參加計畫資格
      ,不得再申請參加計畫:
  (一)不實申請。
  (二)未依第七點規定接受深度就業諮詢服務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且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三次以上,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就業。
  (四)未依第十一點規定申請轉職或再就業。
  (五)自願中途退出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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