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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13
十三、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有下列不可歸責之事由,得申請保留參加資
      格:
  (一)因持有傷病診療證明,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法續行參加
        本計畫。
  (二)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法續行參加本計畫。
      前項保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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