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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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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
(二)本計畫整體廣宣、管控、教育訓練及成效檢討。
(三)本計畫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四)本計畫之經費編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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