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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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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未就學、未
    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青年失業期間之計算,應符合
    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
(二)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三)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連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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