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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8
八、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參加職業訓練
    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應於受僱投保就業保險生效、訓練期
    間中途離(退)訓、結訓或職場學習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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