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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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0 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
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
簽名或蓋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記帳憑證內容之應記載事項,並應
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