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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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3 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
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記帳錯誤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
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
明責任。
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更換新帳簿之
記載方式及處理作法;第二項至第三項明定記帳錯誤之記載方式及處理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