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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
職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準則第十四
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職務之人及會計主
管簽名或蓋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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