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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8 條
現金流量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期收支計算之交
    易與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
    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及流出。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取得與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投
    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什項資產,及減
    少約當現金以外之長期應收款、遞延資產,取得利息、股利屬投資之
    報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增加與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
    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四、現金與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
    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則
    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五、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本期期初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
    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六、期末現金與約當現金:本期期末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
    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關於現金流量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現金流量(預計或決算)表。又關於
現金流量表之內容及會計科(項)之定義,參酌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現金流
量表項目參考表予以明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