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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9 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
積餘絀與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關於淨值變動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編製淨值變動(預計或決算)表。又關於
淨值變動表之內容,參酌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淨值變動表科目參考表予以明
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