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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21 條
財產清冊之內容如下:
一、法院登記之財產。
二、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關於財團法人之財產,應區分為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即基金)及未向法院登記之財
產,爰將法院登記之財產、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明定為財產清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