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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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23 條
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
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
    其他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營運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
二、董事與監察人酬勞及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
      供資產之性質與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會計
準則公報第十四號關係人揭露第六條等規定,明定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說明業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