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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7 條
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明定原始憑證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