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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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8 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一、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外來憑證及對外
    憑證之應記載事項,並應經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二、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內部憑證由財團
    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