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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勞動部(以下
簡稱本部)主管之勞動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
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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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關於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
部)主管之勞動財團法人,明定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
、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