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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工作計畫應載明符合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之工作事項
,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規定工作計畫應載明事項、格式及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