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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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財團法人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經費預算有關之財務報表,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
財團法人應將第五條第一項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一、關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財務報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與經費預算
    有關之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淨值變動預計表等報表,明定該等與
    經費預算有關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支營運決算
    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等財務報表
    及其附註或附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
    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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