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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規
      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資格:最近 10 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即第 11 屆至第 15 屆,非上開屆別的選手不得報名參
      加國手選拔賽),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
      賽者,可報名參加國手選拔賽,但其競賽成績不列入本屆競賽名次
      。
(四)「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1  類 b117」 (或 ICD  診斷 06
      )。
(五)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
      (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08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二)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
      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
      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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