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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超過 11 人(含)者,
        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
        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
        ,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2.第 2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3.第 3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4.第 4、5 名及佳作:獎狀 1  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對技能競賽熱心
        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
        ,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主辦單位頒給其
        提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1  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