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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會議紀錄,除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
    令規定應限制公開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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