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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
通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或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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