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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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一、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本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後,為辦理勞動基金投資運用之監理事項
    ,已訂定「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要點」,並據以設立勞動基金監理會,茲因第三
    屆委員任期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爰本辦法之施行日
    期訂於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後施行。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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