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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
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及三名專家學者之推薦名單。
前項所定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一、本會委員之推薦程序。
二、為便於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第一項明定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
    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推薦代表三名及專家學者三
    名,並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
三、另為推動性別平等,並符合第三條第三項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爰訂定第二項,
    明定團體推薦代表及專家學者時,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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