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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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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食品外送業者責任
一、對新進外送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
    練。
二、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
    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三、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食品外送之指派主管及外送員代表,依風
    險評估結果,訂定食品外送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四、使外送員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
    間及地點等因素,於合理範圍內透過程式設計、演算法則予以適當分
    派,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五、應針對食品外送作業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
    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施,定期或適時檢討風險評估結
    果,必要時予以修正,並適時傳達給相關人員周知,於事前告知外送
    人員有關食品外送作業之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預防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