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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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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所定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為雇主選用呼吸防護具前,應
    確認作業勞工可能暴露之呼吸危害並進行評估。
    前項危害辨識,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空氣中有害物之名稱及濃度。
(二)有害物在空氣中為粒狀、氣狀或其他狀態。
(三)作業型態及內容。
(四)是否為缺氧環境或對勞工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環境。
(五)作業環境中是否有易燃氣體、易爆氣體,或環境易受不同大氣壓力
      、高低溫等影響。
    第一項之暴露評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列之作業場所,依規定辦理作業
      環境監測之評估。
(二)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者
      ,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暴露評估。
(三)從事臨時性、短暫性或維修保養等非經常性作業之勞工,應視其不
      同作業環境及特性,實施必要之監測及評估,掌握勞工實際暴露實
      態。
(四)於發生事故緊急應變時,需進入災區執行搶救、止漏或其他緊急處
      置任務之勞工,應評估其可能之最嚴重暴露情境,確保依各狀況所
      選用之防護具可提供戴用人員充分之防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