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計畫係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由相關專家學者成 立審查小組辦理;並得由本署、專業機構或本署委託建置之勞工健康 服務中心派員實地查核,事業單位及特約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