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三、補助期間: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