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標準:
(一)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
,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在一百
九十九人以下者,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百分之八十;勞工保險投
保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以下者,得僱用專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月補助該人力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三分之一。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依附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
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
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