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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
      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
      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
      前項視訊會議,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
      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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