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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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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勞資會議之決議,涉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所定同意權行使事項者,得併附
      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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